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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教学法谁提出的

教学 2024-06-29 20:45:58 浏览:4228 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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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 案例法乃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创始。 1870年,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,法律教育正面临巨大的压力:其一是传统的教学法受到全面反对;其二是法律文献急剧增长,这种增长首先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发展性,其次是在承认判例为法律的渊源之一的美国表现尤为明显。

3、 是由德国教育心理学家瓦根舍因提出的。 瓦根舍因在其著作《范例教学原理》中阐述了范例教学法,该方法强调通过教学中的典型案例(范例)来引导学生理解抽象的知识和规律。 通过深入研究具体案例,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的原理,提高学习效果。

1、 “案例教学法”(Case method),又称“苏格拉底式教学法”(Socratic method),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·哥伦布·兰代尔(Christopher ColumbusLangdell)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,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、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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